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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海南省省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公告_公示公告_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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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海南省省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05 15: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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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全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全省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海南省省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解放海南岛战役烈士陵园

1.设施概况: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102号金牛岭公园内,建于1957年,是广东省海南行政公署、海口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区司令部、政治部为纪念长期坚持琼岛革命斗争和英勇渡海作战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整个陵园占地面积61208.31平方米。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按照解放海南岛战役烈士陵园勘查界线图所示为参考划定(图中红线区域),占地面积为61217.48平方米。

3.保护管理单位:海口市革命烈士纪念物管理所

(二)李硕勋烈士纪念亭

1.设施概况: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勋亭路39号,始建于1986年9月,总体呈长方形,坐北朝南,占地面积4431平方米。由烈士雕像、纪念亭、题词碑廊、陈列室四个部分组成。正对大门竖立着花岗岩石雕刻的李硕勋烈士半身雕像,高1.2米,基座高2米,正面刻有邓小平题写的“李硕勋烈士永垂不朽”,基座侧面镌刻着李硕勋烈士写给妻子赵君陶的“遗书”。雕像后方是6.1米高的纪念亭,亭子横匾上刻有王震题写的“李硕勋烈士纪念亭”,该亭以“勋亭流芳”的美名入选“海口八景”。

2.保护范围:按照李硕勋烈士纪念亭勘查界线图所示为参考划定(图中红线区域),占地面积为4095.25平方米。

3.保护管理单位:海口市革命烈士纪念物管理所

(三)白沙起义烈士纪念碑园

1.设施概况:白沙起义烈士纪念碑园位于琼中县红毛镇番响村南1公里处的海榆中线旁,园内建设有白沙起义简介浮雕墙、纪念碑主碑、红色讲堂、红色影厅、王国兴铜像、白沙起义展馆等。2009年3月2日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2019年9月被评为海南省关心下一代党史国史教育基地和海南省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

2.保护范围:东至新伟农场用地交界,西至乡村道与路番响经济合作社用地交界,南至乡村道路与新伟农场用地交界,北至番响经济合作社用地交界,占地面积29472.1平方米。

3.保护管理单位:白沙起义烈士纪念碑园管理中心

(四)六连岭烈士陵园

1.设施概况:位于万宁市西北部,距万城30公里,距海南东线高速公路山根出口5公里。六连岭革命烈士陵园是1961年秋海南人民为纪念在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斗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牺牲的革命烈士而修建。1989年11月扩建为“六连岭烈士陵园”,是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保护单位。

2.保护范围:按照六连岭烈士陵园勘查界线图所示为参考划定(图中红线区域),占地面积为176919.9平方米。

3.保护管理单位:海南六连岭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海南革命烈士纪念碑

1.设施概况:位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公园内,始建于1954年4月,是为纪念坚持琼崖革命斗争和英勇渡海作战而牺牲的2万多名烈士而修建的。碑身正面刻有“革命烈士永垂不朽”8个大字,基座正面及碑身背面刻有朱德的亲笔题词:“长期坚持琼岛革命斗争和英勇渡海作战而牺牲的同志们!你们是中华民族最优秀的儿女。你们的英雄行为,对解放琼岛和全中国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烈士们的功绩永垂不朽!”

2..保护范围:按照海南革命烈士纪念碑勘查界线图所示为参考划定(图中红线区域),占地面积为497.84平方米。

3.保护管理单位:海口市革命烈士纪念物管理所

(二)母瑞山革命根据地纪念园

1.设施概况:位于定安县翰林镇中瑞居中瑞南路。母瑞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琼崖特委创建的中心革命根据地。纪念园于1996年8月15日被列为省级革命纪念建筑物。

2.保护范围:按照以琼崖革命斗争历史展馆、红军驿站及红军桥沿线现场教学点和母瑞山烈士陵园等3宗用地勘查界线图所示为参考划定(图中红线区域),保护范围105477.18平方米。

3.保护管理单位:母瑞山革命根据地纪念园管理中心

(三)李振亚纪念园

1.设施概况:李振亚纪念园位于万宁市长丰镇牛漏墟东侧一公里处。为纪念1948年秋在牛漏战役中牺牲的李振亚将军而修建。纪念园占地面积7亩,建于1992年。园内主要建筑有李振亚烈士全身铜像,南天阁和纪念亭。

2.保护范围:按照母瑞山革命根据地纪念园勘查界线图所示为参考划定(图中红线区域),保护范围3370.0平方米。

3.保护管理单位:万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王文儒烈士纪念碑

1.设施概况:位于澄迈县文儒镇加雕坡村303省道旁。1959年2月12日建成,重建于1991年1月。1990年被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2.保护范围:按照王文儒烈士纪念碑勘查界线图所示为参考划定(图中红线区域),保护范围222.29平方米。

3.保护管理单位:澄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冯平、符节烈士纪念碑

1.设施概况:位于澄迈县金江镇文明路北段(县汽车站对面),1957年12月,澄迈县人民政府为纪念冯平、符节两位烈士而建,于2001年11月扩建。1990年被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2.保护范围:按照冯平、符节烈士纪念碑勘查界线图所示为参考划定(图中红线区域),保护范围1400.47平方米。

3.保护管理单位:澄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红色娘子军雕像

1.设施概况:位于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雕像身高2米、身围1.5米,基座平台高1米,底座高3.8米。雕像为肩背竹笠和步枪,脚穿草鞋,眺望远方的红色娘子军女战士形象。红色娘子军纪念雕像将红军女战士脚穿草鞋、肩背竹笠、风尘仆仆的一代巾帼英雄的气概充分展现。

2.保护范围:以本体边缘为界,东面向东风路延伸2.99米,南面向人民路延伸2.28米,西面向新民街延伸1.73米,北面向外延伸2.95米,总面积302.9平方米。

3.保护管理单位:琼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王文明烈士纪念园

1.设施概况:位于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纪念园占地面积2073.49平方米,园内建有王文明烈士纪念亭和王文明烈士墓(衣冠冢)。纪念亭占地面积约30平方米。亭呈六角形,高5米,顶缀琉璃瓦,六壁缀瓷砖。亭正面上方横梁上镌刻“王文明烈士纪念亭”,四周有水泥栏杆。

2.保护范围:以本体边缘为界,东面向教育局延伸10.7米,南面向 东风路延伸22.39米,西面向外延伸30.38米,北面向 赤坡北路延伸23.32米。总面积2073.12平方米。

3.保护管理单位:琼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八)杨善集烈士纪念园

1.设施概况: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园内有杨善集烈士纪念亭、杨善集林一人烈士合葬墓、琼东革命烈士纪念塔。琼东革命烈士纪念塔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为土砖结构,高五层,顶缀红色五角星,塔正面题写“革命烈士纪念塔”7个大字。

2.保护范围:以本体边缘为界,东面向人民医院延伸39.72米,南文物保护范围 面向外延伸73.79米,西面向体育中心延12.23米,北面向富海路延伸3.78米,总面积6981.57平方米。

3.保护管理单位:琼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有关要求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三)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

(四)对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五)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附件.省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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